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第16條 顧問機構應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顧問機構應使顧問人員參加與其從事顧問服務專業事項有關之講習、研討會或訓練(以下併稱教育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前項教育訓練,顧問機構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