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六、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七、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