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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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