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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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