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三、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