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