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雇主對異常氣壓之再壓室或減壓艙,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輸氣設備及排氣設備之運作狀況。二、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運作狀況。三、電路有無漏電。四、電器、機械器具及配線有無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