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4-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自動檢查 › 第二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第44-1條 雇主對於機械、設備,應依本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但雇主發現有腐蝕、劣化、損傷或堪用性之虞,應實施安全評估,並縮短其檢查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