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及減壓艙,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二、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三、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四、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