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導管或排氣機粉塵之聚積狀況。二、導管接合部分之狀況。三、吸氣及排氣之能力。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