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六、吸氣及排氣之能力。七、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礙作業安全事項。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