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第33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