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