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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1條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
- 第32條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
- 第33條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資…
- 第34條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 第35條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二、參…
- 第36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
- 第38條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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