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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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