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