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39條 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9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