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指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對於依第三地區法律組織設立之公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之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