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及建築 第10條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