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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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