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申請投資案如未經核准,所繳存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由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悉數無息發還;如經核准設立,由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依預約核配租用土地面積或租售建築物面積通知申請人,並依第十三條規定簽約完成後,所繳之土地或建築物預約金悉數無息發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所繳預約金解繳國庫,不得請求返還;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管理處或分處核准酌予延長,延長次數不限,但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管理處或分處得於前項簽約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所繳預約金之退還或不得請求返還,準用前二項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