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
- 第3條本規則規定之電壓,除另有指明外,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 第4條本規則規定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百伏特以下之低壓工程。
- 第5條依本規則規定裝用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簡稱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簡稱IEC)標準、國際通用標準或其他經…
- 第6條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接戶線:指由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屋點之導線。二、進屋線:指由進屋點引至用…
-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帶電部分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五十伏特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部分,應採用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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