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壓」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電壓:(一)標稱電壓:指電路或系統電壓等級之通稱數值,例如一一○伏、二二○伏或三八○伏。
    惟電路之實際運轉電壓於標稱值容許範圍上下變化,仍可維持設備正常運轉。
    (二)電路電壓:指電路中任兩導線間最大均方根值(rms)(有效值)之電位差。
    (三)對地電壓:於接地系統,指非接地導線與電路接地點或接地導線間之電壓。
    於非接地系統,指任一導線與同一電路其他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2. 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
    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
    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3. 電壓:指任何二導線間或導線與大地間電位差之有效值或均方根值。
    電壓除另有規定外,係以標稱值表示。
    系統或電路之標稱電壓,係針對系統或電路所指定之電壓等級數值,系統之運轉電壓可能變動高於或低於此數值,依其應用之情形及電壓之分類如下:
    (一)未被有效接地之電路電壓:指電路任何二導線間可獲致之最高標稱電壓。
    (二)定電流電路之電壓:指電路正常滿載下最高電壓。
    (三)被有效接地電路之電壓:除另有指明者外,指電路中任何導線與大地間所得到之最高標稱電壓。
    (四)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之導體與該電路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可獲之最高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任何二導體間可獲得之最高標稱電壓。
    (五)導體之對地電壓分以下二種情形:1.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被接地之點或導體間之標稱電壓。
    2.非被接地電路:指電路中之導體與該電路中其他任何導體間之最高標稱電壓。
    (六)電壓之分類:電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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