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器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用電器具:指以標準尺寸或型式製造,且安裝或組合成一個具備單一或多種功能等消耗電能之器具,例如電子、化學、加熱、照明、電動機、洗衣機、冷氣機等。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用電設備,亦屬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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