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 第33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 第34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
- 第35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
- 第36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必要之日起…
- 第37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
- 第38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
- 第39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
- 第40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結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教…
- 第41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
- 第42條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 第43條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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