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1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第41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