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必要之日起…
- 第37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
- 第38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
- 第39條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
- 第40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結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教…
- 第41條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
- 第43條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
- 第44條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
- 第45條學校作成解聘以外之終局處理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另協助行為人接受學校或主…
- 第46條學校於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處理後,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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