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第39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應依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