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第33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應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