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應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