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第32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