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