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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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