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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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