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二、必要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