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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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