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
- 第25條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
- 第26條校事會議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者,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 第27條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二、輔導小組…
- 第28條前條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
- 第29條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經校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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