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學校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行為人疑似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之調…
- 第21條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
- 第22條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事會議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
- 第23條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
- 第24條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
- 第25條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
- 第27條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二、輔導小組…
- 第28條前條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
- 第29條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經校事會議審議…
- 第30條學校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輔導小組應終止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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