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二、輔導小組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
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輔導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