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2條 申請交換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執行機關應訂期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核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一、收件日期在先者。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