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二、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國有不動產,與位於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其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與該範圍內或毗鄰或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