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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
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理交換。
申請人對前項查估評定之價值有異議者,得申請複估,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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