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他人所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四、已出租、出借。五、已被占用。六、已有地上物。但地上物經認定不妨礙不動產處理,且其所有權人同意贈與國有者,不在此限。七、既成道路或溝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