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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
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已出租。
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抵稅不動產。
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者,不在此限。
五、已被占用。
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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