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5-1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