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存棧貨物有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提運出棧、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依關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貨棧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如涉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