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32-1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2-1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