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9-1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9-1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簽證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義務、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