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四、其他經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