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一、申請案件名稱。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規定。四、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之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