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甄審案件屬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者,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七人。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甄審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