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人員為無給職。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主辦機關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