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