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4-1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4-1條 主辦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